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慈善会,简称:伦教慈善会,英文名称:LUNJIAO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伦教街道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在伦教街道内从事慈善事业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动员和接受社会上热心慈善福利事业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捐赠,筹集资金,帮助鳏寡孤独、困难户、残疾人士以及其他因病、因灾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及开展伦教及其他地区的慈善公益项目,造福社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主要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

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丰路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概括如下:

(一)发动和接受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慈善捐助;引导和尊重捐赠人依法进行定向捐赠;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活动筹募慈善资源。

(二)采取资助款物、提供服务、兴办实体等多种方式,重点开展扶贫济困、救急解难、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救灾、赈灾等活动。

(三)配合政府和支持民间共同发展慈善事业,推动慈善行业建设,为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支持。

(四)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总结交流经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

(五)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能够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业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愿意为本会奉献力量,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办理入会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因故退会或终止会员资格,应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会员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或三年内从不参加本会活动,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章程特别授权的除外。

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执行。但延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章程修改、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参会会员2/3以上同意方可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登记管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任期5年(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理事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且为奇数。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策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三十条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会(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时,亦可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

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或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监事会盖章或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八)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理事;

(十四)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慈善募捐项目、慈善支出项目);

(十六)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9人,且为奇数。)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向登记机关报批。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是本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十八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且数量应为奇数,并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如未满届增减需经理事会及会员大会通过。监事不得兼任理事、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等职务。

三十九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会所作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决策、决议、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本会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分支(代表)机构的任职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运行,及各类人员的任免、会员大会的召开、选举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会员违反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损害本会权益、名誉和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提交理事会监督执行;

(六)本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二名。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会员利益;

(二)不得以职权谋取私利;

(三)保守社会团体秘密

四十三条  监事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四十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的决议,具体筹备各项会议及其他活动;

(二)开展本会日常运作和会务活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聘任制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选任制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节  负责人

五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五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兼任(包括名誉职务、负责人、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五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加入本会,热心慈善,愿意身体力行参与本会事务,发挥积极作用;

(三)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五)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广东省内工作或生活的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五十五条  需要本会会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本会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五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内部管理

五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和监事会(或全体监事)。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十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换届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十六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章  名誉、荣誉制度

六十七条  本会设立名誉制度和荣誉制度,授予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鼓励、支持获授名誉职衔或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六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于:

(一)捐赠;

(二)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三)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投资收益;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1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10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五 )其他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项目 。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七十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七十三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七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七十五条  本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会员中分配。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七十六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七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七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内容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七十九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事项,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八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八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八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八十六条  本会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慈善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年不少于十二次。


章  党建工作

八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对党忠诚、干净担当,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八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八十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九十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九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九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九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十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九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提“会议”,包括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通讯会议、网络会议等多种方式。

九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329日第届第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一百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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